林孟礼

副主席(副会长)

杨乐君

副主席(副会长)

杨 威

副主席(副会长)

李周泉

副主席(副会长)

萧志豪

主席(会长)

李兴畅

副主席(副会长)

张锡复

常务副主席(常务副…

李文亦

副主席(副会长)

萧灿枢

副主席(常务副会长…

伍华善

副主席(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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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大涌镇慈善会信息披露制度
(经2014年11月5日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涌镇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二、本回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本会的财务情况;
  4.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5.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6.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是本会的会刊或者本会网站等。
  四、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五、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六、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3.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七、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八、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九、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会,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十一、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十二、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三、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十四、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十五、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十六、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与惩戒。
  十七、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涌镇慈善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经2014年11月5日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届述职一次。
  二、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1.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2.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3.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4.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三、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四、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五、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涌镇慈善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涌镇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二、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修改章程;
  3.重大的学术活动;
  4.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5.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6.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7.其他重大活动。
  四、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五、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六、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在开展活动。
  七、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八、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涌镇慈善会秘书处岗位职责
 
    大涌镇慈善会是经市政府批准,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采用以政府为主导,民间运作为主的模式,其宗旨是:以人为本、渡人向善、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和个人,为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本会坚持“服务、立信、博爱”的工作理念,努力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根据《大涌镇慈善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会计1名,出纳1名,办事人员若干名。
    岗位职责
    一、秘书长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做好每年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有关资料审阅和各项会务的组织工作;
    3、重要文件的撰写及慈善会文字资料的审核;
    4、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做好人员的管理;
    5、慈善会和秘书处公章及车辆管理;
    6、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捐赠款物以及运作经费进行审核或审批;
    7、本会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
    1、负责本会捐赠款物及日常运作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2、编制慈善会运作经费年度预算、做好会计分析;
    3、及时将善款(物)收支情况在慈善网站公布;
    4、每月为慈善会领导提供1份捐赠款物和运作资金收支情况会计报表;
    5、慈善会其他日常工作。
 
    三、出纳
    1、负责日常现金管理及报销工作,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负责与银行的业务联系;
    3、负责做好记账、对账、结账、报账等出纳相关工作;
    4、配合会计做好各项款、物统计;
    5、慈善会其他日常工作。
 
    四、办事人员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协助本会项目的管理,掌握“颐老一键通”、“慈善爱心铃”服务平台基本情况,在营运商因经营不善影响项目延续性时,保证项目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行。
    2、文员一 
    1)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包括接听电话、打印收发文件等;
    2)办公室文字资料的撰写、收集以及文件整理与归档;
    3)与会员及其他相关工作单位的联系;
    4)慈善会其他日常工作。
    3、文员二
    1)负责本会网站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撰写、拍摄与更新;
    2)协助秘书处为中山商报“慈善之窗”专栏以及新闻媒体提供求助个案、慈善动态等资料;
    3)慈善会其他日常工作。



大涌镇慈善会文件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函、电、来文,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相关的函、电、来文。
    第二条  秘书处负责文件管理,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对文稿进行审查核稿,报领导批准签发,统一编号打印,登记,发文。
    第四条  凡来文均由专人签收、登记、呈批和归档。开会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应及时分别送交进行登记保管,不得个人保存。
    第五条  要坚持平时立卷与年终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条  文件立卷应按照内容、名称、作者、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下年度5月份以前整理完
    第八条  对于多余、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应定期清理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大涌镇慈善会印章管理制度
(经2014年11月5日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为加强本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秘书处负责管理本总会及秘书处印章,财务印鉴和其他业务专用章指定专人管理。
    二、应选派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总会印章;财务印鉴必须分散管理,不得一人集中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印章交秘书处负责人管理,或由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员。
    三、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工作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场监印。
    四、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他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的,必须经慈善会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并标注份数逐一编号。用印后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填写发出后要备案,未用的应全部退回。
    五、使用印章应在慈善会内部进行,不得携带印模外出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用印的,须经主要领导书面同意。有关单位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确保印章安全。
    六、建立用印登记制度。印章的使用必须逐次登记,使用人应在登记薄上签字。登记薄用完后,应将用印登记簿整理归档。
    七、原印章损坏的,可刻制印章。新印章启用后,原用印章作废并封存或销毁。       
    八、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大涌镇慈善会监事制度
(经2014年11月5日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涌镇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五、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会财务。   
  2.对理事和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3.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4.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七、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涌镇慈善会理事会制度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涌镇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执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六、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涌镇慈善会会员大会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涌镇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慈善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五、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六、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七、凡选举或修改章程及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八、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涌镇慈善会机构组成方案及产生办法
 
    根据《大涌镇慈善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大涌镇慈善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方案及产生办法说明如下:
    一、慈善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方案
    大涌镇慈善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设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人选。
    二、理事会、监事会人选推荐的原则和办法
    大涌镇慈善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帮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和个人,为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根据《中山市大涌镇慈善会章程》规定,向本会捐赠1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个人,可由大涌镇慈善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推荐为理事候选人。
    本会同时设监事会,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荐的原则和办法
    会长由大涌镇商会会长担任,副会长一般在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中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鉴于慈善会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大涌镇商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执行副会长在副会长中推荐产生,由会长授权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聘任永远荣誉会长和荣誉会长
    本会将按《中山市大涌镇慈善会章程》规定的捐款额度聘请若干名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和荣誉副会长。



大涌镇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经2014年11月5日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为加强对本会财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本会运作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大涌镇慈善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运作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一) 运作资金的筹集:
    1、政府资助;2、会员中筹集;3、其它合法收入
    (二)本会的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大涌镇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支付;日常办公、会议、通讯、差旅费的支出;办公场地租金;办公设施的购置及网络开发和维护的费用;开展宣传活动和其他有关业务的经费等。
    第二条  运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本会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二)本会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设账,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三)本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四)严格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登记制度,交旧换新,妥善保管;
    (五)各类原始凭证按《会计法》要求的保管年限保存;
    (六)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年末编制下年度预算;
    (七)本会财会人员必须切实履行本会财务自我监督职责;
    (八)本会全部运作资金及所有固定资产接受市、镇两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  运作资金的审批和支出
    (一)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批程序
    1、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宣传活动费及日常费用开支每次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2、省内出差须经秘书长审核批准;省外和国外出差及日常费用开支每次在2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由秘书长和执行副会长联合审批;
    3、日常费用开支每次在10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报会长审批。
    (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
    1、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各项开支要有计划、有预算;
    2、1000元以上的开支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
    3、各类事项的报销凭单,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送秘书长复核(若某类事项开展前需办理申请的,有关申请批复一起附送),再按审批权限办理报销。
    第四条  财产、物品的购置和管理
    (一)加强日常备用物品的管理
    1、各种日常办公用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购置和使用,由秘书处按实际需要提出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后进行购买;
    2、日常备用物品由专人保管,签收入库,并根据批准使用计划发放;
    3、保管人员定期清点日常备用物品,编制购买、领用、保存报表。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添置、更新,由秘书处提出计划,列明拟购物品名、数量、金额、经费渠道,按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购买。符合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报市财政局核定后,实施政府采购;
    3、完善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盘点制度;
    4、固定资产报废、变卖等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大涌镇慈善会。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涌镇慈善会
                                   2014年10月



大涌镇慈善会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经2014年11月5日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涌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款物的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四)会员捐赠;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捐赠款物的原则
    (一)捐赠款物要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捐赠行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捐赠的款物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四)企业或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款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六)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或者呼吁救灾援助。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主要运用在本市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等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捐款人指定的慈善项目;
    (三)当国内各地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急需援助的慈善项目时,可使用捐赠款物,也可向社会发动专项募捐并定向使用捐赠款物;
    (四)境外对外援助,按国务院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的程序
    (一)向社会公布本会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
    (二)本会接受捐赠后,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本会每年编制年度捐赠款物使用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项目实施;
    (四)捐赠款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凡每次使用慈善资金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当月累计不得超过五单,第六单起需请示其中一位执行副会长同意并签字方可执行,秘书处每月汇总一次使用情况及金额报执行副会长备案;2001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由秘书长和其中一位执行副会长联合审批;20001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由会长及执行副会长联合审批;10.1万元以上由会长会议审批;凡定向捐赠的资金按定向捐赠意向书捐赠人的意愿经执行副会长其中一人签批后执行。
    (五)对申请救助的个人,要认真核实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
    (一)对捐赠的善款要开设独立的接收银行账户,实施专项管理;
    (二)对捐赠的物资要分类登记造册,合理使用
    1、可直接使用的实物,由慈善会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
    2、对不适用的捐赠物资,报会长批准后,可以通过合法部门进行变卖,变卖后的金额为捐款人捐赠的善款额;
    3、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4、可重复使用的捐赠物资,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捐赠物资储备。
    (三)定向捐赠的款物在符合公益目的的前提下,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全程监控实施;
    (四)指定捐赠项目,其建设可委托慈善总会按规定程序实施;也可由捐赠方指定建筑商和材料采购商,但其项目造价和材料价格应低于或等于市场价格,并由第三方进行项目经费预算或评估;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情况和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单位、个人和社会的监督,并随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如实回答捐赠单位和个人对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大涌镇慈善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涌镇慈善会
                                      2014年10月



大涌镇慈善会慈善基金挂靠管理暂行办法
(经2014年11月5日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为了便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规范基金的准入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涌镇慈善会章程》的宗旨和任务,决定开设慈善基金挂靠业务,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金挂靠的准入条件
    1、基金挂靠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大涌镇慈善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2、基金挂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以挂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挂靠的基金应当是挂靠单位或个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4、基金挂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5、挂靠基金的原始基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6、不能公开、透明操作,不能全程监控实施的资金,不能成为本会挂靠基金。
    二、挂靠基金的使用范围
    1、挂靠基金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挂靠基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挂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挂靠基金挪作他用;
    3、慈善基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4、挂靠基金账上货币资金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半年内未能及时补充资金时,将取消该基金名称,并把资金转为原基金单位或个人的定向捐款。
    三、挂靠基金的监督与撤销
    1、挂靠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被挂靠单位——镇慈善会签订挂靠协议,约定挂靠方式、挂靠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法;
    2、共同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协议的内容和承诺,对资助项目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有最终决定权;
    3、挂靠基金由镇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不设独立银行账户,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挂靠者和社会的监督;
    4、挂靠基金约定项目、任务完成或按协议规定条件可自行解散或撤销;
    5、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按司法程序处理。
    四、挂靠基金的实施程序
    1、挂靠单位或个人向镇慈善会提出挂靠要求,并提交挂靠申请,包括挂靠基金数额、设立方式、受助方向等;
    2、镇慈善会根据挂靠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后,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挂靠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3、挂靠者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到账,镇慈善会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4、由双方人员组成的挂靠基金委员会按协议实施救助和全程监控,并负责反馈执行情况。
    本办法解释权属大涌镇慈善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涌镇慈善会
                                    2014年10月



大涌镇慈善会救助办法 
(经2014年11月5日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使慈善救助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1、“三最”原则。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核定重点救助对象。
    2、量入为出原则。视总会年度救助款总额量入为出,宏观控制。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救助工作全过程在阳光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大涌镇户籍常住居民由于灾祸、孤老、病残等原因导致生活(包括就学、医疗等)特别困难,通过自身无法克服,必须救助的家庭,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低收入家庭中遭遇不幸者;
    2、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无法抗拒或突如其来的灾祸受难者(包括意外、疾病);
    3、因医治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5、其他实际生活困难的孤老病残者;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7、对外来建设者发生的特殊困难,予以酌情救助。
    第四条  救助形式
    1、应急救助,是慈善会对突发灾祸的受难者或其他不幸者的救助。慈善会将根据困难程度,迅速及时地给予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2、群体救助,是慈善会对同类型救助对象采取集中统一救助措施的救助。主要有集中救助和结对救助。
    (1)集中救助,如慈善会出资为群体患者统一诊治救助等。
    (2)结对救助,慈善会在新闻媒体公开求助对象,征求援助者,可由一人或多人联合给予救助。
    第五条  救助资金
    1、救助资金来源:(1)慈善捐款的年度增值;(2)会员捐赠资金;(3)定向捐赠资金;(4)各项专项资金。
    2、救助标准:慈善会每年制定救助计划,规定不同类型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合理分配各项救助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财产严重损失,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人民币2000—5000元。
    (2)患有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或肾移植、癌症、严重糖尿病、器官移植、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经查实家庭确实无法筹集到医药费的,给予年度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5000元,特别困难者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每人每年救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3)家庭特别困难,导致不能入学者,可凭当年《入学通知书》及交费通知一次性补助,补助限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
    (4)公益事业项目资助:根据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定资助金额。
    3、资金审批程序按《大涌镇慈善会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1、申请手续。凡需申请救助者,须填写《大涌镇慈善会临时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村(社区)、镇区社会事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镇慈善会。
    2、审批程序。镇慈善会秘书处收到求助表后,经调查、核实,按审批权限上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人员通知救助对象前来领取。
    3、发放形式:一是到本会直接领取;二是委托村(社区);三是上门送达;四是集体发放。各种发放形式,都必须凭领款人身份证并签名(盖章)后领取。
    第七条  救助的监督 
    1、镇慈善会须建立救助档案,每年应将上年的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
    2、镇慈善会应将救助的情况在本会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交专业审计部门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大涌镇慈善会。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涌镇慈善会
                                     2014年10月



大涌镇慈善会内部资料保密制度

    为规范对本会内部资料的管理,加强内部资料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大涌镇慈善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资料的载体及范围
    (一)内部资料载体的含义
    内部资料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本会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内部资料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文件及资料;
    2、涉及捐赠者的资料;
    3、涉及受助者的资料;
    4、本会制定的各项未对外公布的计划、方案等;
    5、本会工作中使用的软件系统的账号和密码。
    二、内部资料的管理
    (一)本会的所有工作人员对本会的内部资料都负有保密责任;
    (二)内部资料原则上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本会的内部资料带出办公室,凡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携带或对外公布本会内部资料的,需由本会秘书长签字同意;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拷贝、以及使用QQ、MSN等聊天工具或使用电子邮件传播本会的内部资料;
    (四)所有接触内部资料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妥善保管,要将资料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不能将其乱扔乱放;
    (五)对内部资料设定有效期,对于过期的内部资料必须销毁,并做好登记。
    三、处罚制度
    (一)属泄露内部资料的情况
    1、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2、对外泄露或售卖捐赠者及受赠者资料的;
    3、泄露本会未对外公布的计划和方案的;
    4、向不相关人员告知本会所使用软件系统密码和账号的;
    5、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以及使用QQ、MSN等聊天工具或使用电子邮件传播本会内部资料的;
    6、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7、其他属于泄露本会内部资料的情况。
    (二)处罚办法
    凡是违反规定泄露本会内部资料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开除的处罚,涉及泄露国家机密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解释权属大涌镇慈善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涌镇慈善会
                                 2014年8月30日



大涌镇慈善会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中委办[2011]28号)精神,遵循“安全、高效、节能、节支”的原则,结合我会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流水账”登记机制。凡出车必须填写《公务用车登记表》,注明驾驶员、用车时间、人员、去向、费用等内容,每月交秘书长核审,登记表由秘书处文员保管、存档;
    二、严禁公车私用。每次用车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回商会停车场内,不得到处乱停乱放,严禁擅自公车开回家做私人用途;
    三、本会的公务用车不能对外出租、出借,不能随便转借他人驾驶;
    四、做好公务用车资产登记管理,参照市、镇有关公车管理办法,统一车辆标识;
    五、车辆的维修、保险、加油等,要在具备资质的的供应点进行定点消费;
    六、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要分清责任,参照相关部门出示的证明、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七、车辆报废、调配或变价出售,须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再处置;
    八、使用车辆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疾劳驾车以及车辆“带病”上路,确保安全。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大涌镇慈善会。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涌镇慈善会
                               201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