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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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乐君

副主席(副会长)

杨 威

副主席(副会长)

李周泉

副主席(副会长)

萧志豪

主席(会长)

李兴畅

副主席(副会长)

张锡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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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副会长)

萧灿枢

副主席(常务副会长…

伍华善

副主席(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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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会章程


            

中山市大涌镇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山市大涌镇慈善会
    英 文 名:CHARITY FEDERATION OF DACHONG TOWN ,ZHONGSHAN CITY
    英文缩写:CFDC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中山市大涌镇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悦新路3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服务、立信、博爱”的工作理念。主要的职责范围是:
    (一)筹集和管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援工作;
    (三)组织各种社会活动,开展扶贫、安老、抚孤、助残、助学等慈善救助活动;
    (四)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
    (五)组织热心支持和参加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协助政府、民间组织发展各项慈善事业;
    (七)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和开展对外慈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社会形象良好;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一次性向本会捐款1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团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和个人;
    (四)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在本会创建期间申请加入本会且符合本会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本会筹备委员会同意,分别成为本会的单位创会会员或个人创会会员。慈善会成立后由理事会负责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我镇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代表和个人,推荐参加政治协商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会长联席会议或监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大涌镇人民政府同意和中山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不能亲自出席的,可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1人,监事2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应。监事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若干名。向本会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和个人经理事会推荐聘请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或荣誉会长或荣誉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聘请市政府、市民政局、大涌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名誉会长,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除需符合上述要求外,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热心慈善事业,社会形象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二)项及捐款条件外参照上述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担任本会职务的,其任职条件不受上述第(二)项及捐款条件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涌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并得到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大涌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召开会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授权执行副会长行使相关职权;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人代表为执行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内设若干部门,工作人员向社会聘请。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列席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各慈善项目可以专题形式管理运作,设中山市大涌镇慈善会基金和若干专项基金。
    第三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四)孳息;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三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全部捐款按照本会的宗旨全额用于慈善项目、慈善活动和社会救助。
    本会资金必须严格按本章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以及作其它用途。
    第三十四条 资金管理
    (一)制定《中山市大涌镇慈善会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各级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所有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实行效能审计;
    (五)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山市民政局和大涌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大涌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中山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大涌镇政府、中山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大涌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中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