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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大涌镇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转载 发布时间:2014-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镇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大涌镇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奖励办法(试行)》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奖励资金(下称“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是指经镇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技术改造与科技创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加强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实施品牌营销战略,发展电子商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为500万元,由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时间为2014至2015年。坚持“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优先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配套企业,对行业有重要导向指引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对我镇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子项目可以在年度内增设,新的子项目由资金的主管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镇政府核准后执行,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联合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是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大涌镇产业发展情况和发展规划,拟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具体规定;
    (二)向镇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各扶持奖励项目的明细项目决算;
    (三)受理专项扶持奖励资金项目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组织项目评审、验收、评估;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镇财政分局、审计办是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安排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资金年度决算;
    (二)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四)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适用范围

    第八条: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扶持对象是符合相关奖励办法基本条件且被通过认定的单位及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九条:专项扶持奖励资金适用范围:
    (一)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组建工程技术中心项目
    (二)工业设计的推广和应用,提升产品设计能力和附加值项目;
    (三)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工业服务专业水平项目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参与标准制定项目
    (五)创名创优,实施品牌营销战略项目
    (六)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七)企业自行开发新产品和提升产品科技含量
    (八)开展节能降耗与清洁生产项目
    (九)企业组织上市项目
    (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开发项目
    (十一)发展旅游业项目
    (十二)发展总部经济项目
   (十三)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专项扶持奖励资金采取财政直接奖励方式开展。 
    (二)财政直接奖励按照《大涌镇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奖励办法》(试行)所列标准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报流程和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申报流程和审批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大涌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符合大涌镇产业规划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支持发展目录;
    3.项目实施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
    4.项目实施单位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
    5.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所需提供材料
    1.大涌镇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及相应凭证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5.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意见。
    (三)项目的初选
    1.由奖励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选,将初选合格的项目列入大涌镇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奖励资金项目库,并反馈申报单位。
    2.初选合格的项目必须满足所有规定的申报条件,资料齐全。
    (四)项目的评审
    1.初选名单确定以后一个月内,由奖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镇财政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初选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镇审计办根据其自身职能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2.奖励资金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本年度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计划。
    3.凡列入奖励资金计划的项目,都应专设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扶持奖励申请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专项资金试行项目管理,原则上每年办理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纳入重点项目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资金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扶持奖励资金要求条件;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鼓励方向和条件,项目实施的作用是否明显,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第十四条:资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并由镇财政部门复核,报镇政府批准后,下达奖励计划,镇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或个人不得多头申报,同一项目只能在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发放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即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获得扶持奖励的总额超出规定限额,则按比例分配或按获得相关条件的时间顺序发放。
    第十七条:专项扶持奖励资金使用单位、个人收到奖励后,应按国家相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向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送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半年向资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提请镇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资金的主管部门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涌镇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2.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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