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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山市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人:转载 发布时间:2011-10-01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防违法行为”,是指“三合一”企业消防违法行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违法行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营业期间安全疏散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合一”企业消防违法行为,是指厂房和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中山市年度公告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中山市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宾馆、商场、歌舞娱乐场所、酒吧、桑拿浴室、沐足、网吧、游艺场所、影剧院等。 
  (四)“自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是指损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行为,“自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 
  (五)“安全疏散违法行为”,是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来人、来电方式举报消防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凡在中山市范围内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均可进行举报。 
  第五条 经核查属实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中山市财政局划拨专款,由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相应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电话设于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号码为88888119。 
  来人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登记受理。受理室设于中山市公安消防局七楼举报投诉受理室,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 
  消防违法行为奖励举报由中山市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消防大队不受理此类奖励举报。 
  第七条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应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励金。 
  第八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奖励情况的监督,除内部完善奖励程序、管理制度外,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年审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山市“三合一”企业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2010年8月1施行的《中山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营业期间安全疏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